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省州驻康单位取消部分内部管理事项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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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政知〔2016〕7号
康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
省州驻康单位取消部分内部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康各单位:
县级政府部门省州驻康单位取消部分内部管理事项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于2016年3月12日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接、管、放”的要求,对照《甘肃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一律不允许再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搞变相审批同时要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附件:
一、县政府部门取消内部管理事项目录(2项)
二、省州驻康单位取消内部管理事项目录(2项)
康乐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