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承接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康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
承接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一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临州府发〔2018〕14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县县级政府部门承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35项。其中: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7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事项15项;承接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2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1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制事项1项;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名称的1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3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做好“接、管、服”各项工作,细化完善本系统、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和承接后的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努力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附:县级政府部门承接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康乐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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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部门承接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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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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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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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
县财政局 |
取消审批后,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依法做好善后工作,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进一步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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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 |
县档案局 |
取消审批后,加强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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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
县住建局 |
取消审批后,要结合城市园林绿化作业市场管理实际,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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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务水电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二是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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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县文广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各个社区。二是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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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县林业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林业经营单位在林木采伐、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县级工商主管部门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信息推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四是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参加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的诚信公约,推进木材加工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利用媒体进行监督。五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六是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鼓励各地探索推进有奖举报措施。七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规经营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八是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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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县质监局 |
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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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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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审批内容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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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县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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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
县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
改为备案制管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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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安监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及时下发通知停止审批受理,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监督检查进行了强调要求。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取消审批后,及时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工作,调整到事中事后监管,在各类日常职业健康监管检查中,将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三是完善制度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建设项目职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90号令)后,下发通知,对做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制订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 |
项目名称调整为“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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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县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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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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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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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合并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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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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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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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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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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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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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国人来华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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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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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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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护士执业注册 |
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 |
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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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师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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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含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计审查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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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家、省级立项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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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外(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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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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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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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政府部门承接省级政府部门下放部分行政审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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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内容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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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 |
省民政厅 |
县民政局 |
下放审批后,省民政厅加强业务指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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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 |
省林业厅 |
县林业局 |
部分审批内容下放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公路、铁路等单位在行道树采伐和更新、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将公路、铁路等非林业系统采伐限额全部纳入县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限额统一管理。三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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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目录(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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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现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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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县外侨办 |
省州政府外事办将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有关要求,加强统筹指导,督促市县外事(侨务)办进一步加强行政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审核把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大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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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管理事项目录(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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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现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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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县住建局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一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二是定期开展行业检查。三是指导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加强自律。 |
原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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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事项目录(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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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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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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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许可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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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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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核发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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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水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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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核发 |
食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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