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省州驻康单位对应承接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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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政知〔2016〕2号
康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省州驻康单位
对应承接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康各单位:
县级政府部门省州驻康单位对应承接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于2016年1月18日研究通过,现已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接、管、放”的要求,对照《甘肃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优化程序、减少要件、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搞变相审批;对下放的审批项目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承接落实,明确审批责任,规范管理运行。
附件:
一、承接州级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二、承接州级政府部门下放的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三、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四、合并行政审批项目为县政府内部管理事项目录(1项)
五、县政府部门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5项)
六、县政府部门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项)
七、省州驻康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
八、省州驻康单位非行政审批项目转为内部管理事项目录(7项)
附表
康乐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