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制度
公文处理制度
一、 收文
(一)收到文件后,综合股按文种分别登记,附收文处理单,签批后送办领导阅批。
(二)对重要办件、阅件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件,送请主任阅批;一般办件、阅件由综合股根据办领导分工送分管主任阅批。
(三)办领导阅批公文时,对有请示事项、工作意见或重要裁定的问题,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阅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于仅需阅知的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承办股(局)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公文,如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承办股(局)应留复印件继续办理,原件经股(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返回综合股保管;对不属于本股(局)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股(局)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综合股并说明理由。
二、发文
(一)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有关股(局)代拟文稿,送综合股核稿,由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
(二)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文件,一般由主任签发,也可由主任委托分管主任签发。
(三)各股除有明确规定以外,原则上不对外正式行文。在业务范围内,各股需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由股室拟定,综合股审核后以便笺盖章的形式办理。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般事宜及日常登记管理工作的一般函件,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发文,文件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签发。
(五)各股(局)负责人在审核本部门拟发文件时,要核定拟稿观点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属实,文字表达是否简练,结构层次是否严谨,标题、主送、抄送范围是否符合文件要求,主件、附件是否完备,是否附有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三、文件传阅
(一)办领导批示传阅的文件,由综合股按批示范围组织传阅。
(二)文件传阅滞留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
(三)传阅文件要妥善保管,一般不允许抽取、翻印、横传,不得丢失。
四、文件归档
(一)经登记分送各股(局)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在办理后,及时退还综合股立卷归档,多余的文件、资料确定专人保管。各股(局)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各类档案,全部交综合股立卷、归档。
(二)本办工作人员查阅文件可直接联系,办理手续借阅;外单位来本办查阅文件,须经综合股负责人同意,重要文件须经办领导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