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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康乐县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1-12 】 【选择字号:

康事登字〔2017〕9号

 

关于印发康乐县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康乐县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康乐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康乐县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统一执法检查标准,规范事业单位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编办发〔2015〕131号)、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甘事登字[2016]7号)精神以及《康乐县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是全县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检查内容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年度报告、履职情况等。

第三条 康乐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组织本级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事业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对事业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分为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三种检查方式,实行定向或不定向随机抽查。定向抽查主要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

1)书面审查。是对事业单位的各项登记材料、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形式或实质审查。

2)实地核查。是到事业单位采取听取单位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单位运行状况等方式进行的检查。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可以询问相关人员。实地核查需出示执法证件。

3)网络监测。是通过互联网审查事业单位法人各项网络登记上传材料,了解社会对事业单位公示信息的反应、投诉举报情况、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信息,从中获取联合监管、信用监管信息和问题线索等。

第六条 每年适时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情况进行形式上的全面审查,不制定方案、不印发通知,主要通过网络监测的检查方式进行;每年适时对事业单位监管事项进行随机抽查,主要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的检查方式进行。

第七条 建立全县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法人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增减、变动及时更新、调整,事业单位检查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实行“双随机”的方式抽取。“双随机”具体抽取方式如下: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通过计算机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或定向检查事业单位总量的1-5%的比例确定检查名单,年内已经抽查的事业单位不再计入本年度抽查基数。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检查对象的举办单位随员协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调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抽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制定抽查内容清单,通过康乐县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布。每年的抽查内容清单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基本流程为:

1)印发抽查工作通知(须明确抽查内容清单、抽查事业单位名单、执法检查人员数量、时间安排以及工作要求等,定向抽查需明确事业单位类别或行业);

2)抽查内容清单公示;

3)开展实地核查;

4)抽查结果或处罚结果公示;

5)数据资料存档;

6)全面总结、信息宣传。

每年的随机抽查工作,一般应于10月底全部结束,并及时向县编办报告工作。

   第十条 检查人员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实地核查方式进行的检查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记录人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举办单位协检人员签字、事业单位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随机抽查整个过程做好数据固化和备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或处罚结果在抽查工作结束并确认无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康乐县机构编制网公开,并计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档案。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检查机关、抽查时间、检查结果或处罚结果等。

第十二条 对存在问题的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下发法律文书,列入异常信息,要求其限期整改,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对涉及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