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康乐县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3〕5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凡在康乐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在印章刻制、变更、注销、收缴、销毁等过程中适用本办法。
二、印章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的印章,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共同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
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刻制法人印章;持本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单位印迹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
(二)印章的变更
事业单位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自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之日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刻制印章并办理备案,原印章自变更之日起失效,上缴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
(三)印章的注销与补办
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单位印章上缴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印章遗失、损坏的,应重新申请补办刻制印章并备案。
(五)印章的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未按规定刻制并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管理事项,并依法收缴印章。事业单位法人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之相关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暂扣、收缴其印章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印章的销毁
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收缴的事业单位法人印章造册登记、集中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会同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七)印章的封存和使用
1、事业单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时,应进行封存登记,印章一并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封存手续。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2、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3、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撤(注)销文件批准日期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和人事工作事项上使用。封存印章的使用由举办单位决定,并进行严格登记,到登记管理机关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4、事业单位申请印章封存期满,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将封存印章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销毁。
三、印章规格式样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的规格式样,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制作。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凡历史原因造成不一致的,须尽快办理变更。
四、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在未办理设立登记前,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凡自行刻制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事业单位从被批准名称变更、注销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相应手续,或者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时,凡未按规定上缴单位原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该单位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已失效。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康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