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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06 】 【选择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控制机构编制增加、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任务十分繁重。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管理涉及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于确保我国在新世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巩固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国家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保证国家机器的高效协调运转,实现党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机构改革,尤其是1998年以来的机构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成果来之不易,巩固并发展机构改革成果任务艰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采取切实措施,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长期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是在长期的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特点,必须坚持下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能配置、机构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努力当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参谋助手。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拟定全国机构编制政策,对全国行政编制提出总量控制意见;对中央一级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司(局)级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其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直接管理,并对各部门处级机构的设置进行总量控制;管理省级党政机关副厅(局)以上的机构设置;对全国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执行中央的机构编制政策和下达的机构编制指标,对本级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下一级工作部门的设置实行直接管理。

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除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加快机构编制立法进程,抓紧研究制定《国家机构和编制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体系,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得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和增加;已经擅自增设的机构或增加的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明确要求外,不再增加新的机构和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通过内部调剂解决。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要从严控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搞好总量控制。

认真落实和执行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四、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

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是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账户;对超编的人员,人事、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实行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配套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工作机制和管理手段可继续实施,并不断改进完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和权威性,使机构编制与财政供给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树立行政成本意识,量力而行,减小国家财政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五、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批准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机构限额、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超编制、违反规定进人的情况等。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要经常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跟踪督查重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等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工作。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机构数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

机构编制部门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要支持和理解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当好他们的后盾,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秉公办事;要帮助机构编制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建立健全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都要强化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要求,政治和大局意识强、业务精、作风严谨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