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机构编制工作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1-08 】 【选择字号:

机构编制工作制度

 

一、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县编委实行“三个一”的集中统一领导管理制度。即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经县编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县编办一个部门承办;县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统一由县编办一家行文。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和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二、各乡镇和县级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应向县编委专文请示,由县编办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提请编委会研究决定,按审批程序签发。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任何部门均不得提请党委、政府研究,不得将机构编制事项写入业务报告、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中,除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外,其它部门的文件一律不作为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

三、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决定的机构编制事宜,由县编办负责办理。

四、严格执行《编制使用通知单》、《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

五、各类新增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编手续。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四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工作联动的部门配合制约机制。

六、严格机构编制纪律,机构编制事项一经批复,各乡镇和县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加强对各乡镇和县直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批准文件执行,擅自增设机构、调整体制、调整职能和增加编制等行为,进行查处、纠正。

机构编制办事程序

一、机构编制审批一般程序

单位请示→县编办调查研究→县编委研究(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县编办承办。

二、入编审批一般程序

单位入编请示→县编办调查研究→县编委研究→县编办承办。

()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分配、安置,由军转办事先与县编办衔接分配、安置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入编计划,报县编委审批后,办理入编手续。须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

()副科级以上人员的调整调动,县编办凭组织任免文件办理入编手续;公务员及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调整,经组织、人社局审核和县编委领导审定研究后,县编办再办理入编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平行调整(含系统内调整)到有余编的单位,须由用人单位事先向县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经县编办审核有空编,并符合编制结构规定后,办理入编手续,再进行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乡镇向县直单位流动人员、超编调整人员(含系统内调整)必须事先由用人单位向县编委写出入编请示,经县编办审核,县编委审批同意,办理入编手续后再进行招、录、调、聘手续。

三、出编一般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减员(含调离、退休、辞职、辞退、在职死亡等),在一个月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相关材料办理出编手续,年度末,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进行年度编制执行情况审核。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般程序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①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②所需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验资证明;批准设立文件;住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简历、任现职的文件、兼职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3张)。

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①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换证;公告。

②所需材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需审批变更事项批准文件或资料;非行政性批准性文件;其它证件、文件等。

3、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①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②所需材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同意撤销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文件;清算报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其它应提交的证件、文件等。

五、事业单位年检

1、程序:自查;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审查;做出结论。

2、所需材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原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报表;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纳税交款书复印件;其它应提交的文件、证件。